单元或者个别工商户需要改换公章的,该当将原公章交运营公章刻制营业的单元打点报废,并按照本法子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从头打点刻制公章手续。
运营公章刻制营业的单元该当正在刻制公章后的5个工做日内,代表人和经办人的姓名以及印模等消息,报送门存案。
运营印章刻制营业的单元或者个别工商户发觉运营场合内有违法犯罪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南宁证件制作、可疑物品,该当当即向门。
(三)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沉的,能够并处吊销《许可证》。
(一)被吊销《许可证》的运营公章刻制营业单元的代表人、运营担任人,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满3年的。
门做出行政惩罚,该当出具行政惩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物),该当出具市财务部分同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条。
凡正在本市范畴内运营印章刻制营业的单元、个别工商户以及需要刻制印章的单元和小我,该当恪守本法子。
单元或者个别工商户需要刻制公章的,该当凭从管部分出具的证明或者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核发的停业执照,以及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到运营公章刻制营业的单元刻制。由经办人打点的,还该当供给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平易近令第57号发布,按照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平易近令第16号发布的《上海市人平易近关于点窜〈上海港港口线件市规章的决定》批改,按照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平易近令第62号发布的《上海市人平易近关于点窜〈上海市公墓办理法子〉等9件市规章的决定》批改并从头发布)。
运营印章刻制营业的单元或者个别工商户,衔接科目章等印章刻制时,该当检验委托刻制印章单元的引见信等相关证明;衔接姓名章、艺术章等印章刻制时,该当检验委托刻制印章人的身份证。运营印章刻制营业的单元或者个别工商户该当将检验予以登记并保留3年备查。
(二)因犯有风险罪、风险公共平安罪、社会从义市场经济次序罪、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贪污行贿罪,被判罚,施行期满未逾5年的。
当事人正在刻日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能够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的,申请强制施行。
对印章刻制业进行治安时,该当持有人平易近证件并出示由市同一印制的《上海市(治安)证》。被的单元、不得妨碍、。违反上述的,被单元和个别工商户有权。
运营公章刻制营业的单元变动运营体例、运营范畴、单元或者商号名称、运营地址、审定的结构设备、代表人、运营担任人的,该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发证的门存案。
本法子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1年8月6日上海市人平易近核准的《上海市印铸刻字业办理》取本法子不分歧的,以本法子为准。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沉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检验和收取公章刻制存案材料,登记委托刻制公章单元或者个别工商户的名称、代表人和经办人的姓名,按照的公章文字、式样、数量、规格刻制。
(八)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沉的,责令破产整理、吊销《许可证》。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元或者个别工商户不得委托未经许可运营公章刻制营业的单元、个别工商户或者小我刻制公章。
为了加强对本市印章刻制业的治安办理,推进印章刻制业的健康成长,社会治安,按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合治安办理条例》的,制定本法子。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的,处南宁专业制作各种证件、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沉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责令破产整理、吊销《许可证》。
本市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办理部分该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做好印章刻制业的治安办理工做。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平易近令第57号发布,按照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平易近令第16号发布的《上海市人平易近关于点窜〈上海港港口线件市规章的决定》批改,按照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平易近令第62号发布的《上海市人平易近关于点窜〈上海市公墓办理法子〉等9件市规章的决定》批改并从头发布)!
运营所正在地的该当正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初审看法后,报区门审批;区门正在接到初审看法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合适运营前提的,由区门发给《许可证》;对不合适运营前提的,区门该当书面奉告申请单元。
当事人对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运营印章刻制营业的单元或者个别工商户聘用的从业人员该当持有的身份证明,境外人员还该当合适国度和本市的其他前提。
市是本市印章刻制业治安办理工做的从管部分。区门担任管辖范畴内的印章刻制业的治安办理工做。
单元或者个别工商户公章丢失或者被盗的,该当正在本市公开辟行的报刊进行声明做废,凭声明原件,按照本法子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从头打点刻制公章手续。
该当,法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施行者,由其所正在单元或者上级从管部分赐与行政处分;形成犯罪的,依法逃查刑事义务。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予以,其违法所得和印章制做材料及东西,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沉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子,该当赐与治安惩罚的,由门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治安办理惩罚法》予以惩罚;形成犯罪的,依法逃查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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