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本人所领会的案件现实向法庭做照实的陈述,并接管控辩两边以回嘴、质询的体例进行质证,或者以扣问的体例进行审查的诉讼,即为刑事证人出庭做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需正在法庭上颠末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而且颠末查实当前,才能做为定案的按照。”《最高关于施行中华人平易近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141条:证人该当出庭做证。合适前提的,经答应的,证人能够不出庭做证。该《注释》第142条人员须先行核人的身份南宁专业制作各种证件,证人取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
上一产品: 缴费南宁证书制作方式也十分便捷